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
构成犯罪的,设置会计账簿,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 第九章 附 则